国内生产化工贮罐的厂家,国内生产化工贮罐的企业,国内生产化工贮罐的公司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采取阶梯式布置时,应将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等布置在较高的阶梯上;工艺设备、装置储罐等宜布置在较低的阶梯上。
5.2.13 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的全年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2.14 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之间设置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国内生产化工贮罐的厂家,国内生产化工贮罐的企业,国内生产化工贮罐的公司实体墙的长度应满足由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经实体墙至加热炉的折线距离不小于22.5m。
当封闭式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面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
5.2.15 当同一建筑物内分隔为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国内生产化工贮罐的厂家,国内生产化工贮罐的企业,国内生产化工贮罐的公司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人员集中的房间应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建筑物一端。
5.2.16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5.2.17 装置的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宜布置在装置外,国内生产化工贮罐的厂家,国内生产化工贮罐的企业,国内生产化工贮罐的公司并宜全厂性或区域性设置。 当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布置在装置内时,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全年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2.18 布置在装置内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国内生产化工贮罐的厂家,国内生产化工贮罐的企业,国内生产化工贮罐的公司办公室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