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制造化工储槽的厂家,国内制造化工储槽的企业,国内制造化工储槽的公司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建筑物是装置内重要设施,又是产生明火及火花的地点,有些还是人员集中场所,其防火要求相同,故合并为一项;
③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
2)释放源。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中对于释放源的规定,结合石油化工企业工艺装置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的防火要求,将释放源分成四项:
国内制造化工储槽的厂家,国内制造化工储槽的企业,国内制造化工储槽的公司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机房;
②装置储罐;
③其他工艺设备或房间;
④含可燃液体的隔油池、污水池(有盖)、酸性污水罐、含油污水罐。
(6) 表5.2.1的可燃物质类别和防火间距补充说明如下:
1)甲B、国内制造化工储槽的厂家,国内制造化工储槽的企业,国内制造化工储槽的公司乙A类液体和甲类气体及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乙B、丙A类液体设备是释放源,其与明火或与有电火花的地点的小防火间距,与爆炸危险场所范围相协调,定为15m;
2)甲A类液体,即液化烃,其蒸气压高于甲B、乙A类液体,事故分析也证明,其危险性也较甲B、乙A类液体大,其设备与明火设备的小防火间距定为22.5m(15m的1.5倍);
3)乙B、丙A类液体和乙类气体设备不是释放源,但因易受外界影响而形成释放源,其与明火或有电火花的地点的小防火间距为9m;
4)丙B类液体,闪点高于120℃,国内制造化工储槽的厂家,国内制造化工储槽的企业,国内制造化工储槽的公司既不是释放源,也不易受外界影响而超过其闪点,故未规定这类设备的防火间距。在设计上,可只考虑其他方面的间距要求;
5)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一旦泄漏,立即燃烧,故不作为释放源,其与明火设备的间距只考虑消防的要求,本标准规定其与明火设备的小间距为4.5m。
6)确定明火加热炉与其他设施防火间距时,国内制造化工储槽的厂家,国内制造化工储槽的企业,国内制造化工储槽的公司自明火加热炉本体外缘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