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中的水泥遇水会发生化学反应,使水泥结块,从而影响砂浆性能,降低其强度,并缩短砂浆的储存期。干混砂浆中的有机外加剂易燃,且燃烧时可能挥发出有毒、有害气体,因此应远离火源、热源。
5.2.6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规定,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从生产只期起保质期为3个月,由于普通干混砂浆大多是以水泥为胶凝材料,其强度随储存期的延长会有所下降,因此要求储存超过3个月的干混砂浆使用前应重新检验,满足设计强度要求后方可使用。对其他含有有机胶凝材料的特种干混砂浆的保质期,可按相应的产品说明使用。
5.2.7 由于湿拌砂浆、干混砂浆及其他引羽砂浆中的外加剂种类、用量存在差异,其凝结时间也不同,因此,使用时间应按照厂方提供的产品说明书确定。现场拌制砂浆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砌筑材料的性能,对工程中所用砌筑砂浆进行配合比设计,当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批次或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5.3.2 配制砌筑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在配合比计量过程中,水泥及各种外加剂配料的允许偏差为±2%;砂、粉煤灰、石灰膏配料的允许偏差为±5%。砂子计量时,应扣除其含水量对配料的影响。
5.3.3 改善砌筑砂浆性能时,宜掺入砌筑砂浆增塑剂。
5.3.4 现场搅拌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其缓凝时间的试验结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