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主要经营压力管道,A1设计等级,A1制造等级,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球罐设计,低温储罐,高压容器,工业气站,化工设备,非标容器,水罐,储气罐,液氧储罐,液氮储罐,液氩储罐,LNG储罐,二氧化碳储罐,LPG储罐,工业气站设计及总包,特种设备
煤气球罐设计,LNG球罐设计,LPG球罐设计,氮气球罐设计当单罐容积大于相应级别的规定,应按相对应等级提高一级的规定执行。
3.0.13
二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不得与其他燃气厂站及设施合建。五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六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不得建在城市中心城区。
3.0.14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与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城市中心城区内,六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不得与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合建;
2
当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与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合建时,其储罐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3.0.12相对应等级划分提高一级的规定执行,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的有关规定。
3.0.15 七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置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功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气球罐设计,LNG球罐设计,LPG球罐设计,氮气球罐设计汽车加气区域与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工艺装置区应分开布置,中间应用实体围墙隔开;
2
汽车加气区域平面布置及工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3
汽车加气区域应设置专用的对外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4
加气机与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本规范表5.2.10中汽车槽车装卸台柱(装卸口)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5
煤气球罐设计,LNG球罐设计,LPG球罐设计,氮气球罐设计汽车加气区域独立设置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5.2.8的规定;
6
汽车加气区域内的建筑与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5.2.10中办公用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