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生产船用压力容器的企业,国内生产船用储罐的企业,国内生产船用气瓶的企业炉排给煤系统宜设调速装置,锅炉鼓风机、引风机应设调速装置。鼓风机、引风机的运行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761的有关规定。
5.3.6 当1.4MW以上燃气(油)锅炉燃烧机为单级火调节时,宜改造为多级分段式或比例式燃烧机。
5.3.7 燃气(油)锅炉排烟温度和运行热效率不符合本规范表4.3.1-1、表4.3.1-2的规定时,国内生产船用压力容器的企业,国内生产船用储罐的企业,国内生产船用气瓶的企业宜设置烟气冷凝回收装置。烟气冷凝回收装置应满足耐腐蚀和锅炉系统寿命要求,并应使锅炉系统在原动力下安全运行。烟气冷凝回收装置的设置及选型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5.3.8 当供热锅炉的运行效率不符合本规范表4.3.1-1的规定,且锅炉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5.3.9 同一锅炉房向不同热需求用户供热时应采用分时分区控制系统,分时分区控制系统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5.3.10 当供热系统由一个区域锅炉房和多个热力站组成,且供热负荷比较稳定时,国内生产船用压力容器的企业,国内生产船用储罐的企业,国内生产船用气瓶的企业宜采取分布式变频水泵系统。
5.3.11 锅炉房直供系统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节能改造:
1 当各主要支路阻力差异较大时,宜改造成二级泵系统;
2 当锅炉出口温度与室内供暖系统末端设计参数不一致时,国内生产船用压力容器的企业,国内生产船用储罐的企业,国内生产船用气瓶的企业应改成混水供热系统或局部间接供热系统;
3 当供热范围较大,水力失调严重时,应改造成锅炉房间接或直供间供混合供热系统。
5.3.12 循环水泵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流量和热计量的系统其循环水泵应设置变频调速装置;循环水泵进行变频改造时,国内生产船用压力容器的企业,国内生产船用储罐的企业,国内生产船用气瓶的企业应在工频工况下检测循环水泵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