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口高压气瓶生产厂家,双头高压气瓶生产企业,菏泽容器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确定;
2 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 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 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2时,双口高压气瓶生产厂家,双头高压气瓶生产企业,菏泽容器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大值增加一倍。
3.3.3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表3.3.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3.3.2 本条规定了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该条依据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等规范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根据常用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主要依据建筑物的体积、危险类别和耐火等级计算确定,并修正。双口高压气瓶生产厂家,双头高压气瓶生产企业,菏泽容器当单座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2时,根据火灾实战数据和供水可靠性,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增加1倍。以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等为原料的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化工厂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双口高压气瓶生产厂家,双头高压气瓶生产企业,菏泽容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2 石油天然气工程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3.4.2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大罐组确定,双口高压气瓶生产厂家,双头高压气瓶生产企业,菏泽容器并应按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系统扑救储罐区一起火灾的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液混合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2 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着火罐与邻近罐大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双口高压气瓶生产厂家,双头高压气瓶生产企业,菏泽容器固定式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2-1或表3.4.2-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