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生产化工贮槽的厂家,国内生产化工贮槽的企业,国内生产化工贮槽的公司面布置位于附加2区的办公室、化验室室内地面及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设备层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且高差不应小于0.6m;
3.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不低于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4.化验室、办公室等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宜为无门窗洞口不燃烧材料实体墙。当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防火门窗;
5.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国内生产化工贮槽的厂家,国内生产化工贮槽的企业,国内生产化工贮槽的公司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器。
5.2.19 高压和超高压的压力设备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侧;有爆炸危险的超高压反应设备宜布置在防爆构筑物内。
5.2.20 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备采用多层构架布置时,除工艺要求外,其构架不宜超过四层。
介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上方,国内生产化工贮槽的厂家,国内生产化工贮槽的企业,国内生产化工贮槽的公司不宜布置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乙、丙类可燃液体设备;若在其上方布置,应用不燃烧材料的封闭式楼板隔离保护,且封闭式楼板应为无泄漏楼板。
5.2.21 空气冷却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上方;若布置在其上方,应用不燃烧材料的封闭式楼板隔离保护。
5.2.22 装置储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小于或等于100m³、国内生产化工贮槽的厂家,国内生产化工贮槽的企业,国内生产化工贮槽的公司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小于或等于1000m³时,可布置在装置内,装置储罐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2.当装置储罐组总容积:液化烃罐大于100m³小于或等于500m³、可燃液体罐或可燃气体罐大于1000m³小于或等于5000m³时,应成组集中布置在装置边缘;但液化烃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0m³,可燃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00m³。装置储罐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与储罐相关的机泵应布置在防火堤外。装置储罐组与装置内其他设备、国内生产化工贮槽的厂家,国内生产化工贮槽的企业,国内生产化工贮槽的公司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