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制造氨气缓冲罐的公司,国内制造氨气缓存罐的公司,国内制造氨气储存罐的公司工厂储罐(组)的总容量和单罐容量都不超过本标准第5.5.1条和第6.2.8条规定的车间储罐(组)总容量和单罐容量时,其专用泵区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6.2.15 车间储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与可燃液体储罐防火间距不限。
6.2.16 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6.2.17 储罐的阻火器、呼吸阀、事故泄压、温度计、液位计、液位报警与自动联锁切断设施设置,应符合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
内浮顶罐罐内基本没有气体空间,一旦起火,国内制造氨气缓冲罐的公司,国内制造氨气缓存罐的公司,国内制造氨气储存罐的公司也只在浮顶与罐壁间的密封处燃烧,火势小,易于扑救,且可大大降低可燃蒸气的损耗和对大气的污染。
对于单罐容积小于100m或易氧化、易聚合等有特殊要求的甲B、乙A类液体物料储存,可选用固定顶罐加氮气或惰性气体密封(甚至另加水封),如二硫化碳是甲类可燃液体,自燃点、沸点及闪点均较低,具有极强的挥发性、易燃性和爆炸性,比水重且不溶于水,采用固定顶罐水封加氮封储存比采用单纯的内浮顶罐储存更安全可靠。
设置减少对储罐日晒升温的措施,是为防止油气挥发和改善储罐的安全状况。常见的措施有固定式冷却水喷淋(雾)系统、气体冷凝回流、涂隔热涂料等。当储罐设有保温层或保冷层时,因日晒对储罐影响小,国内制造氨气缓冲罐的公司,国内制造氨气缓存罐的公司,国内制造氨气储存罐的公司不必再采取防日晒措施。
6.2.5 精细化工企业设置甲B、乙类液体储罐区的总容积一般不超过1000m³,个别企业不超过3000m³。考虑企业发展余地以及丙类液体储存,本标准规定工厂甲B、乙类液体储罐的总容积不超过5000m³(丙类液体储罐的总容积不超过25000m³)。工厂储罐区可能由一个或多个储罐组组成。根据工厂储罐区总容积,对工厂储罐组的总容积及单罐容积做出本条规定,目的是易于对火灾事故控制和扑救,避免火灾事故的扩大,减小损失。国内制造氨气缓冲罐的公司,国内制造氨气缓存罐的公司,国内制造氨气储存罐的公司本条根据本标准第6.2.5条规定的储罐容积,与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协调制定。
6.2.7 本条根据精细化工企业储罐容积实际,并参照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制定。
6.2.8 本条根据本标准第5.5.1条车间储罐(组)规定,与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协调制定。
国内制造氨气缓冲罐的公司,国内制造氨气缓存罐的公司,国内制造氨气储存罐的公司本条与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协调。